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8602民初158号之一原告:佛山市泰扬恒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33号B座2907号。
法定代表人:黄振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飞,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磊,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佛山市泰扬恒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
2017年6月5日,原告佛山市泰扬恒升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泰扬恒升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泰扬恒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衣硕朋代理审判员 朱思源代理审判员 史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汪 俐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