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778号原告:林辉川,男,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州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镇华,女,汉族,1953年8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林辉川与被告许镇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435676.0、名称“插排(AQ-042-2)”】纠纷一案,原告林辉川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辉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辉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