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刑更810号罪犯何裕龙,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章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裕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刑期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对该犯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等证据材料,于2017年6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裕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
在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的罪犯计分考核中,该犯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9次,2016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次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5000元。
执行机关所提供的罪犯何裕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何裕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裕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