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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碧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802民初5662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碧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陈碧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02民初566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碧云,女,199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1××××××××××××127。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碧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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