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荣邦世纪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66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特固(厦门)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深青工业区后山头路31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简春球,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泉州市洛江区马甲友丰游泳馆,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潘内村大厅埔贝踏鞋厂对面。
经营者:林志坤。
上诉人北京荣邦世纪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特固(厦门)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泉州市洛江区马甲友丰游泳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23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北京荣邦世纪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并未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根本不可能确定侵权行为地的相关信息,却认定泉州市洛江区为侵权行为地,已然将上诉人作为侵权行为人,一审法院未审先裁的行为已经丧失法院的中立性。
为查清相关事实,做出公正判决,避免不必要的当事人诉累,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特固(厦门)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系人民法院对案件纠纷进行审理裁判的前提和基础,故管辖权的确定应当先于实体审判。
在立案受理和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一般应当根据原告主张的事由及提交的证据材料,程序审查所诉纠纷的性质及其中所涉法律关系,并据以确定案由、管辖等程序性事项。
故上诉人主张未进行实体审理,不可能确定作为管辖连结点的侵权行为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原审原告特固(厦门)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的规定,本案中特固(厦门)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中包含了请求判令被告泉州市洛江区马甲友丰游泳馆停止使用侵权产品的诉讼主张,故其选择向该使用侵权产品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椰枫代理审判员 陈顺利代理审判员 谢德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翁云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