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知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襄阳新襄北豆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丁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瑨,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襄阳市康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团山蔡庄。
法定代表人:柯小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山,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襄阳新襄北豆奶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市康庆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
原告襄阳新襄北豆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襄阳市康庆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新襄北豆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襄阳市康庆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新襄北豆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襄阳新襄北豆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