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248号原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新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明。
委托代理人:赵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昌秀,男,汉族,1990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景昌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1元,由原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