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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西区一鸿一业一源商贸行、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20民终2913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西区一鸿一业一源商贸行、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西区一鸿一业一源商贸行,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镇日胜日用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西区一鸿一业一源商贸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黄超荣,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日胜日用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邓秀丽,女,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上诉人中山市西区一鸿一业一源商贸行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日胜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113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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