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初156号原告:高燕青,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燚昌,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644526。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启华,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0599505。
被告:贵阳闵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浣纱路227号市西花香文体用品市场D81号。
法定代表人:郑美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
原告高燕青与被告贵阳闵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后,原告高燕青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燕青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高燕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