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34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多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白沙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邓木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辉,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华瑞诺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南田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钊,总经理。
被告:淄博鑫展翔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5号紫园大厦B座8F806室。
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孝,山东世纪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硕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安丘市华安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文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迎逵,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蕊蕊,山东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多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华瑞诺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淄博鑫展翔机电有限公司、潍坊硕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多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多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00元,减半收取3050.00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多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