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831号原告(申请人):汕头市日烽吸塑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月华工业区B1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许厦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颂雄,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庵埠华诺包装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郭四村委会对面。
投资人:杨启挺。
原告汕头市日烽吸塑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烽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庵埠华诺包装制品厂(以下简称华诺厂)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61012××××.3,专利名称:“复合塑料片材热成型制品的生产方法”)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烽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本院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华诺厂涉嫌侵权的生产设备,并调取涉嫌侵权的生产设备内记录的制造产品的电脑数据,为此,申请人日烽公司以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金额为150000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烽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庵埠华诺包装制品厂涉嫌侵权的生产设备予以查封,并调取涉嫌侵权的生产设备内记录的制造产品的电脑数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