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弘多贵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纪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中投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德臣。
原审被告:曾奇。
原审被告:重庆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迪。
上诉人重庆弘多贵贸易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56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弘多贵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无权审理发生在北碚区的侵犯商标权案件,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本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害商标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合本案而言,本案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均在重庆市。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4〕35号)文件之规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渝北区、江北区、北碚区辖区内除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涉及驰名商标、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起诉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下。
综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