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8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浙江邦脉鞋业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陈海锋,系浙江邦脉鞋业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卢志平。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侯审,2017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浙江邦脉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卢志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陈海锋、被告人卢志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浙江邦脉鞋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18日,法定代表人卢志平,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皮鞋、旅游鞋制造、销售,经营期限自2000年1月18日至2020年1月17日。
注册号为“4207906”的“NEWBALANCE”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NEWBALANCEATHLETICSHOE,INC.),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鞋;
体操鞋;
运动鞋等,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
注册号为“4516216”的“NIKE”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耐克国际有限公司(NIKEINTERNATIONALLTD.),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足球鞋、服装等。
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11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止。
201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卢志平在担任被告单位浙江邦脉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公司工作期间,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擅自生产假冒“NIKE”、“NEWBALANCE”等商标标识的运动鞋,2016年9月26日,瑞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瑞安市东新工业园区一路浙江邦脉鞋业有限公司二楼生产车间查获假冒的“NIKE”牌成品鞋2630双、“NEWBALANCE”牌成品鞋1600双。
随后,在瑞安市潘岱街道林岙村仓库内查获浙江邦脉鞋业有限公司存放此处的假冒的“NIKE”牌成品鞋912双、假冒“NEWBALANCE”牌成品鞋30400双。
经估价,上述假冒的35540双鞋子价值人民币426504元。
案发后,被告人卢志平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两名。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陈海锋和被告人卢志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笔录、扣押财物清单、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营业执照、公司基本情况表、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公证书、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立功认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
证人林某、陈某、廖某、李某、谢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NIKE”、“NEWBALANCE”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单位浙江邦脉鞋业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卢志平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判处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单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卢志平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两名,构成立功,可依法减轻处罚;
同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浙江邦脉鞋业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卢志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于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标注“NIKE”商标的成品鞋3542双;
标注“NEWBALANCE”商标的成品鞋32000双;
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