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高某某和事务所律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甘0102刑初370号
案件名称高某某和事务所律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370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4月28日被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伟,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第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辩护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7日,警方在被告人高某某经营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东部市场东方鞋城1楼某号某某商铺及被告人租赁的城关区窦家山某号库房内,查获标识为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的运动鞋4440双。

经上述品牌运动鞋生产厂家鉴定,上述查扣的品牌运动鞋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4462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立功情节,犯罪未遂,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高某某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某属初犯,自愿认罪,有立功情节,且犯罪未遂,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7日,警方在被告人高某某经营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东部市场东方鞋城1楼某号某某商铺及被告人租赁的城关区窦家山某号库房内,查获标识为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的运动鞋4440双。

经上述品牌运动鞋生产厂家鉴定,上述查扣的品牌运动鞋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462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查获的假冒品牌的运动鞋、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鉴定报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属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能提供线索侦破其他案件,属立功,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查明的案件事实,酌情予以采信。

为保护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维护产品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