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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远胜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31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新远胜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新远胜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远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群星广场C座2103。

法定代表人:吴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时利,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栋,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解放居民小组东门右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新远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远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宏诺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3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根据宏诺公司陈述的事实以及提交的证据,宏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新远胜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等行为的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

宏诺公司提交的证据可初步证明广东省东莞市是网络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即广东省东莞市可视为本案侵权行为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侵权行为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新远胜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新远胜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新远胜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深圳,故本案只能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宏诺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宏诺公司以新远胜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宏诺公司起诉时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住所地东莞市通过网络购买收到被控侵权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东莞市是本案侵权行为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新远胜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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