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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章丘市英山世纪华联超市南栗园加盟店、英山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齐河县赵官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4民初109号
案件名称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章丘市英山世纪华联超市南栗园加盟店、英山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齐河县赵官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英山世纪华联超市南栗园加盟店,英山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齐河县赵官加盟店,惠州市宜彩文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109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英山世纪华联超市南栗园加盟店,住山东省齐河县赵官镇政府大街。

被告:英山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齐河县赵官加盟店,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赵官镇北一村87号。

被告:惠州市宜彩文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惠州市园洲镇水电路。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章丘市英山世纪华联超市南栗园加盟店、英山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齐河县赵官加盟店、惠州市宜彩文具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章丘市英山世纪华联超市南栗园加盟店、英山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齐河县赵官加盟店、惠州市宜彩文具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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