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065号之一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玲玲,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荣耀,男,汉族,1981年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翁荣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为25元、保全费为1020元,合计104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