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631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桥区美家好建材经营部,经营者陈昌勇,住所地山东省建材市。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桥区美家好建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