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364号原告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关山湖区金阳北路237号开磷城。
法定代表人何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祥岭、刘宗俊,该公司律师。
被告河北开磷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南贾素村东厂房。
法定代表人贾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伟强,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开磷化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