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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4955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九里亭街道缪铁杂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95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伶俐,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里亭街道缪铁杂货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

经营者:缪铁坤。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里亭街道缪铁杂货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2021年4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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