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5024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黄江世博建材店,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江大道387号。
经营者:邹博。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黄江世博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拾万元整变更为壹万元整”。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黄���世博建材店的起诉。
原告预缴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鼎臣人民陪审员 彭永捷人民陪审员 殷伟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明杰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