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826-828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H萨奥尔(RichardH.Sauer),系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臻浩,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爱敏,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珍,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舟航,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
微软公司诉称,该公司享有涉案MicrosoftServer(微软服务器)、MicrosoftWindows(微软视窗)、MicrosoftOffice(微软办公)系列计算机软件的合法著作权,并依法享有复制权,以及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被告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实用了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MicrosoftServer(微软服务器)、MicrosoftWindows(微软视窗)、MicrosoftOffice(微软办公)系列计算机软件,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微软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至少达人民币1500万元,被告应予以赔偿。
被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三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仅根据微软起诉状及所附证据,不足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在深圳,另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所获得的证据不应作为确定本案地域管辖的依据和理由。
因此,异议申请人请求将三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本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仍有权继续管辖深圳市辖区内的该类纠纷案件,三案的被诉侵权行为均发生在深圳,因此,深圳市是三案侵权行为实施地,本院依法对三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三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三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