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民终3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番禺永华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市莲路南浦村段*号。
法定代表人:陈达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穗星,北京市万慧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水华家具经销处。
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世界贸易大厦家具城*楼。
经营者:游碧娜,女,汉族,1981年7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碧娜,女,汉族,1981年7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春,男,汉族,1963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番禺永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华家具公司)因与上诉人济南市天桥区水华家具经销处(以下简称水华家具经销处)、被上诉人游碧娜、陈玉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永华家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穗星,上诉人水华家具经销处、被上诉人游碧娜、陈玉春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华家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游碧娜、陈玉春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权及虚假宣传行为;
水华家具经销处、游碧娜、陈玉春在《山东商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水华家具经销处、游碧娜、陈玉春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游碧娜、陈玉春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1)游碧娜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其在接受山东商报采访时以个人名义作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承担相应责任。
(2)陈玉春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其于2015年打着永华的旗号对外参加包括“甲午首届中华木雕技艺精品展”在内的各类社会活动,误导社会公众,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一审法院以“裁判文书公开上网足以消除不利影响”为由,对永华家具公司消除影响的诉请不再另行判决不当。
3、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
水华家具经销处、游碧娜、陈玉春拒不提供账簿和财务资料并且持续经营多年至今仍在销售永华御品红木家具,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广,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天桥市场管理局)到现场检查时发现侵犯涉案商标权的红木家具总售价600多万,还未包括已售出的及仓库内存货。
永华家具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很高。
水华家具经销处辩称,其未侵害涉案商标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游碧娜辩称,其同意水华家具经销处的答辩意见及一审判决关于游碧娜部分的认定。
陈玉春辩称,其同意水华家具经销处的答辩意见及一审判决关于陈玉春部分的认定。
水华家具经销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1、自2007年开始,水华家具经销处加盟销售永华红木家具,同时对永华红木家具进行宣传促销。
2、水华家具经销处与永华家具公司一直存在合作关系,水华家具经销处也没有接到终止合作关系的通知。
水华家具经销处销售的红木家具均系永华家具公司生产。
水华家具经销处对正品商品进行宣传合理合法。
3、水华家具经销处销售的红木家具有合法来源,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永华家具公司辩称,答辩意见同其上诉状意见。
游碧娜陈述意见称,同意水华家具经销处上诉状意见。
陈玉春陈述意见称,同意水华家具经销处上诉状意见。
永华家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水华家具经销处、游碧娜、陈玉春:1、立即停止侵犯永华家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赔偿永华家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4、就其侵权行为在《山东商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5、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2年5月7日,番禺市永华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761202号“”商标、第1761209号“”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2007年6月12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永华家具公司。
2011年2月28日,永华家具公司申请注册的第7979918号“”商标和第7979893号“”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竹木工艺品等”。
至今,上述商标权合法有效。
2016年2月29日,天桥市场管理局接到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举报,天桥市场管理局工作人员来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富雅家具楼8楼,对水华家具经销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标有“永华御品”标识的家具类商品包括水云龙宝座、明式功能柜、竹节沙发、餐桌等共计36套,取得产品合格证和说明书各一张。
产品合格证、说明书上印有“永华红木”、“”标识。
位于济南市北园大街富雅红木楼,其门匾上挂有永华红木文化馆匾牌,水华家具经销处在富雅红木楼8楼开设红木文化馆。
永华家具公司在水华家具经销处的经营场所内发现水华家具经销处大量销售印有“永华御品”标识的红木家具,拍摄照片一组,并取得名片两张、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中国红木文化书籍各一册。
上述名片上印有“岳树围高级经理、手机号135××××2987、地址济南市北园大街富雅红木楼东北角永华红木文化馆、电话0531-880××××5,网址www.yonghuahm.com,永华红木、标识等”,“游碧巧、手机号156××××2862、地址济南市北园大街富雅红木楼东北角永华红木文化馆、电话0531-880××××5、网址www.yonghuahm.com、永华红木、标识等”;
产品合格证、说明书上印有“永华红木”、“”标识;
中国红木文化书籍上印有“永华红木文化馆编纂、永华红木、永华红木文化馆、地址济南市生产路北口富雅家居东侧八楼、电话0531-880××××5、目录包括企业介绍、走进红木、市场前沿等八篇”。
2016年3月25日,永华家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佳霖向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李佳霖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分别进入凤凰网、山东商报网,并取得相关截图,其内容主要有:永华红木总经理游颖娜、永华红木文化馆外景图、永华红木文化馆内景图;
执掌“永华”这个高档红木品牌的是一位年轻貌美而且精明贤淑的女老板,“永华”红木山东市场十年业绩不凡;
永华自2004年至今在济南已经营了十年,越来越多的红木爱好者认识并喜欢上了永华红木家具,永华红木家具文化馆位于济南富雅红木楼八楼;
永华家具1986年诞生在广作红木家具发源地—广州市番禺区,现在永华红木已成为集生产、销售、售后于一体的中国大型红木家具企业,连续荣获“最具影响力的中国红木家具十大品牌”、“中国红木家具优秀企业”、“中国AAA+级质量信用企业”、“中国驰名商标”且红木行业奥斯卡评比中年年名列前茅。
永华红木家具在山东市场销量逐年上升,已经拥有了很大的客户群;
永华红木文化馆二期,永华红木是最早进入济南红木家具品牌之一,自2000年以来,经过一年的努力发展,现已成为业内的知名领军品牌,赢得了众多消费者的支持与认可等。
永华家具公司还提供了赶集网、58同城网、济南才好网、富雅红木楼官网、凤凰网、齐鲁网、济南大学商学院官网的相关截图,其主要内容为:公司名称济南市天桥区水华家具经销处(永华红木)、联系人游经理、公司地址北园大街429号,山东济南永华红木文化馆总部在广州番禺,永华红木文化馆是山东省首家以红木文化为主题,集古玩、字画、陶瓷、木雕工艺品、茶艺、花艺等于一体的高档综合文化馆;
永华入驻济南是8年前的事情了,永华自2004年至今在济南已经营了十年,进入山东十年,永华同样专注中国传统文化的推广,正如大家在永华红木文化馆看到的那样,永华不仅继承红木传统文化;
永华红木是中国顶级红木家具品牌之一,在富雅红木楼开设的“永华红木文化会馆”以超过三千平米情景体验模式,把红木家具的魅力表达的淋漓尽致,受到业界尊敬等。
永华家具公司一直使用其“永华”系列商标,并在红木视界、户外广告进行相关宣传,先后获得广州市著名商标、最具影响力的中国红木家具十大品牌、最具成长性广州品牌“永华家具”、最受消费者喜爱广州品牌100强、广东省优秀自主品牌、广州市优秀企业等荣誉。
2012年4月27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水华家具经销处向一审法院提交购货清单、付款凭证和销售合同等证据一宗,用以证明其曾从永华家具公司进货的事实。
永华家具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认为上述合同不是永华家具公司提供,永华家具公司没有在山东设立办事处,也没有授权在山东设立专卖店。
2013年9月2日,陈玉春向国家商标局分别在20类、35类申请“永华御品”商标。
2015年4月7日,“永华御品”商标获得核准注册,核准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广告、市场研究等”。
永华家具公司支付公证费1320元、律师费10万元,提供差旅费单据一宗。
水华家具经销处成立于2014年8月26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游碧娜,经营范围包括家具零售。
一审法院认为,永华家具公司拥有的涉案“”、“”、“”、“”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水华家具经销处销售的红木家具上突出使用“永华御品”标识,在其经营的“红木文化会馆”场所内突出使用“永华红木”“”标识,其商品类别与永华家具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准的商品类别相同。
水华家具经销处未经永华家具公司许可,在其销售的产品上、经营场所内突出使用“永华御品”、“永华红木”、“”标识,这种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经营的商品与永华家具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
水华家具经销处在其宣传资料及相关网站上使用“永华红木”、“”等标识,以“济南市天桥区水华家具经销处(永华红木),山东济南永华红木文化馆总部在广州番禺,永华红木文化馆是山东省首家以红木文化为主题,集古玩、字画、陶瓷、木雕工艺品、茶艺、花艺等于一体的高档综合文化馆;
永华入驻济南是8年前的事情了…”对外进行宣传。
水华家具经销处的上述宣传、使用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故意,其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经销的商品与永华家具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引人误认为水华家具经销处的商品来源于永华家具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水华家具经销处侵犯了永华家具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永华家具公司要求水华家具经销处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永华家具公司未提交其因侵权受损或水华家具经销处因侵权获利的证据。
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永华家具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市场知名度、水华家具经销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水华家具经销处的个体性质等,结合永华家具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在法定赔偿额的范围内酌定20万元。
关于水华家具经销处抗辩称其销售的产品系永华家具公司的产品,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
一审法院认为,水华家具经销处仅能证明其经销过标有“永华家具”的红木家具,不能提供永华家具公司许可其使用涉案商标并进行相关宣传的证据;
水华家具经销处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为“永华御品”,该标识不是永华家具公司涉案“永华”系列商标标识,因此,水华家具经销处是否曾经营过永华家具公司的商品,并不影响对水华家具经销处侵权的认定。
综上,对水华家具经销处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永华家具公司请求水华家具经销处在《山东商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请,因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已足以消除因水华家具经销处的侵权给永华家具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故一审法院不再另行判决。
关于永华家具公司请求判令游碧娜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请,游碧娜系水华家具经销处个体工商户业主,一审法院已判令水华家具经销处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其个体业主游碧娜的责任不再另行判决。
关于永华家具公司请求陈玉春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请,永华家具公司无证据证明陈玉春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故对该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水华家具经销处立即停止侵犯永华家具公司第1761202号“”、第1761209号“”、第7979918号“”、第79798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水华家具经销处立即停止对永华家具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水华家具经销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永华家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四、驳回永华家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水华家具经销处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永华家具公司负担5800元,由水华家具经销处负担8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永华家具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永华家具公司产品合格证一份,拟证明天桥市场管理局查到的水华家具经销处的家具上悬挂的合格证不是永华家具公司的。
2、律师费发票一份,拟证明永华家具公司二审支出律师费3万元,系其二审新增加的损失。
水华家具经销处、游碧娜、陈玉春质证称,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实际发生。
本院认为,对证据1,虽然合格证系永华家具公司单方制作,但水华家具经销处的家具上悬挂的合格证上的厂商信息为“广东番禺永华家具有限公司”,并非本案永华家具公司,且水华家具经销处亦表示不清楚有没有“广东番禺永华家具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该证据结合上述事实能够认定天桥市场管理局查到的水华家具经销处的家具上悬挂的合格证不是永华家具公司的。
对证据2,由于各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水华家具经销处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涉案商标权并构成虚假宣传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二、游碧娜及陈玉春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涉案商标权并构成虚假宣传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水华家具经销处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涉案商标权并构成虚假宣传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一)商标侵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永华家具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家具,永华家具公司通过多年来对“永华”系列商标的经营使用,使永华系列商标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水华家具经销处分别在其经销的家具、合格证及广告宣传等处使用“永华御品”、“永华红木”、“”等标识的行为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水华家具经销处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
(二)虚假宣传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水华家具经销处在其宣传中称“永华家具1986年诞生在广作红木家具发源地-广州市番禺区……连续荣获‘最具影响力的中国红木家具十大品牌’、‘中国红木家具优秀企业’、……‘中国AAA+级质量信用企业’、‘中国驰名商标’”、“济南市天桥区水华家具经销处(永华红木)……山东济南永华红木文化馆总部在广州番禺……永华入驻济南是8年前的事情了,永华自2004年至今在济南已经营了十年,进入山东十年……”而事实上,水华家具经销处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永华家具公司系分部与总部的关系,而且水华家具经销处销售的标有“永华御品”的红木家具并非永华家具公司生产,水华家具经销处的上述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经销的家具的生产者、产地等产生误解。
所以,水华家具经销处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由于水华家具经销处认可其销售的标有“永华御品”的红木家具并非永华家具公司生产,水华家具经销处称其销售的永华红木家具均系永华家具公司生产,认为其不构成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三)责任承担问题。
本院认为,由于水华家具经销处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水华家具经销处应承担停止侵权、停止不正当竞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本案中,虽然永华家具公司主张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
虽然水华家具经销处主张其销售的被诉家具有合法来源,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水华家具经销处亦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
所以,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水华家具经销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永华家具公司维权支出的合理部分等因素确定的赔偿数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至于消除影响,由于永华家具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商誉因水华家具经销处的行为受到损害,所以,对永华家具公司要求水华家具经销处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游碧娜及陈玉春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涉案商标权并构成虚假宣传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由于永华家具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游碧娜在水华家具经销处的行为之外还有个人的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行为,一审法院认定游碧娜作为水华家具经销处的经营者不再单独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永华家具公司对陈玉春在水华家具经销处的行为之外还有个人的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行为亦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
所以,一审法院对永华家具公司关于陈玉春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此外,永华家具公司还主张其二审律师费系其新增加的损失,但本院认为,由于永华家具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所以,对其该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永华家具公司、水华家具经销处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广州市番禺永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9500元,由济南市天桥区水华家具经销处负担4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