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初18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志杰物资商行。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山路**号*幢*层*号。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志杰物资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