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278号原告:新秀丽IP控股有限责任公司(SamsoniteIPHoldingsS.à.r.1.),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L-1931自由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RichardAndrewLamb。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玉鼎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白沟镇北环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5。
法定代表人:陈宝江。
原告新秀丽IP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保定白沟玉鼎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秀丽IP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部分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于 春 辉审 判 员 周 建 康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兰健(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