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130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汇阳雨太阳能销售部。
经营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光彩市场**栋***号。
经营者:潘必华。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美的公司)与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汇阳雨太阳能销售部(以下简称汇阳雨太阳能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