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374号原告:佛山市粤海信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夏文,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灿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
法定代表人:吴正华。
被告:江苏华灿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
法定代表人:吴灿华。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粤海信通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华灿电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灿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华灿电讯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无侵权行为,其住所地在江苏省如皋市,本案应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江苏华灿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虽在江苏省如皋市,而另一被告广东华灿电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江苏华灿电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华灿电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江苏华灿电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