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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3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云阳镇家家乐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811民初2893号
案件名称2893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云阳镇家家乐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云阳镇家家乐烟酒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811民初289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莺,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云阳镇家家乐烟酒商店,经营场所:丹阳市海会新村**号。

经营者:汤元龙,男,汉族,1964年2月15日生,住丹阳市。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云阳镇家家乐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郦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丹阳市云阳镇家家乐烟酒商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的“青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合理维权费用4000元;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是知名白酒酿造企业,“洋河”、“蓝色经典”等产品品质卓越,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其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原告经洋河酒厂及双沟酒业授权许可使用其商标,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相关知识产权维权诉讼。

2017年1月3日,原告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从被告的商店内购买了一瓶白酒,该白酒系侵害“青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可能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丹阳市云阳镇家家乐烟酒商店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7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获准注册了第6566893号商标“青瓷”,核定适用于第33类产品的酒(饮料)、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利口酒)、含酒精液体、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苦味酒、料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食用酒精(截止),该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8月6日。

2010年6月17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向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系其投资的子公司,负责其旗下所有产品的销售管理,现许可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其名下所有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等注册商标以及专利,并授权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名义代表其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

被告丹阳市云阳镇家家乐烟酒商店的经营者为汤元龙,该超市于2008年10月6日核准开业,经营范围为烟酒、冷饮、预包装食品、百货、日杂(烟花爆竹除外)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南京立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原告委托,并指派魏传峰到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对其购物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7年1月3日,魏传峰与公证人员来到位于丹阳市××海××新村的“家家乐专营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魏传峰在被告处购买了标注有“青瓷兰花”字样的白酒一瓶。

离店后,该瓶白酒由公证人员保管并拍照封存后再交由南京立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保管。

庭审中,本院当庭拆封上述封存物品,内有白酒一瓶及外包装盒一只。

该瓶白酒酒瓶上正面最显著位置横排使用了“青瓷兰花”字样(“青瓷兰花”四个字为酒瓶上的最大字体),外包装盒的前后两面,均在正中以硕大字体纵向使用了“青瓷兰花”字样。

酒瓶及外包装盒上均标注“亳州市五粮贡酒业有限公司”字样。

另查明,南京立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本案向南京市钟山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000元,为本案的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5)宿证经内字第369号公证书、商品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238号公证书、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系第6566893号“青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至今合法有效,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原告使用上述商标,并授权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其商标权,对任何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故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出诉讼并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诉侵权商品为白酒,属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被告所销售的白酒在纸质外包装和瓷瓶内包装上,均印有汉字“青瓷兰花”字样,且所在位置则较为重要和显著,字体硕大,应依法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是,对于赔偿的数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的经营规模、涉案商品的种类、价格、行业利润、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损失的金额为11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于原告要求销毁库存的请求,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有无库存及库存地点,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丹阳市云阳镇家家乐烟酒商店(经营者:汤元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第6566893号“青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丹阳市云阳镇家家乐烟酒商店(经营者:汤元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承诺同意由其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将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连同上述赔偿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郦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袁琳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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