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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县紫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5民初70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县紫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华县紫馨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初7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县紫馨商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育才,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华县紫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县紫馨商店于2017年6月15日自行达成和解。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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