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6206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坪塘水泥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长塘村***号。
法定代表人:熊福云。
被申请人:湖南鸿江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
法定代表人:熊海清。
被申请人:熊海清,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坪塘水泥厂诉被申请人湖南鸿江包装有限公司、熊海清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0日依法制作了(2016)湘0103民初620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湖南鸿江包装有限公司、熊海清以及湖南省恒基韶峰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鸿江包装有限公司、熊海清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鸿江包装有限公司、熊海清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解除对担保人熊泽阳名下位于XXXXX房(长房权证岳麓字第XXX**)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