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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佳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特力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终1239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佳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特力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佳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特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12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佳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鲁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瑜,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林,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特力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贺锦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佛山市佳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特力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2032××××.7)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2017年2月27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发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800.00元,逾期交费,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0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佳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97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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