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7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安宇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新工业园绿宝大道。
法定代表人:凌裕文,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宜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平安路***号。
法定代表人:黎剑云,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军,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孔玮因与被申请人吉安宇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宜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终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孔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