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杭余民初字第4529号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银杏路4号105-3室。
法定代表人:马序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林,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红艳,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廖红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