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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路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宽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6259号
案件名称佰路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宽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佰路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宽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6259号原告:佰路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BACKISTVANHENRIK,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宽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屈涛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欢,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佰路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宽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佰路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佰路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佰路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佰路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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