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15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市弘焜手机大卖场。
经营场所:山东省招远市府前路8号门东门市房。
经营者:王香杰,女,1960年11月26日出生,住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向飞,男,1984年1月4日出生。
汉族,住招远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招远市弘焜手机大卖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7向本院���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