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89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南配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媛媛,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039房间。
法定代表人:蒙进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竹美,女。
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三旗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悦秀路99号。
负责人:种晓兵。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诉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三旗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元,减半收取计一千五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