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4438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劭,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区容桂利康百货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3。
经营者:冯易聪。
被告:吴镜标,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441××××××××××××718。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区容桂利康百货商行、吴镜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将诉讼金额减少至24000元,并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前变更诉请并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210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20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