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终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银美,女,199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莹,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执行董事。
上诉人赖银美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8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赖银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赖银美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赖银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审 判 员 叶菊芬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法官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