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3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盛世恒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305—9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锋,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盛世恒达商贸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汉泉路南段西侧6号101室。
负责人:赵晓婷,女,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领,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盛世恒达商贸有限公司、青岛盛世恒达商贸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