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2878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XXX号。
授权代表:亚当R.凯利(AdamR.Kelly),职务副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霆,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在陆上服饰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七莘路***弄***号***室。
经营者:龚志强,男,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跳头巷*弄*号。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在陆上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2.50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