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608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尚领,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波,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城市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