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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雅瑶镇鸣威模具厂与高要市白土镇合鸿兴五金加工店、夏豪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289号之一
案件名称鹤山市雅瑶镇鸣威模具厂与高要市白土镇合鸿兴五金加工店、夏豪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鹤山市雅瑶镇鸣威模具厂,高要市白土镇合鸿兴五金加工店,夏豪基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289号之一原告:鹤山市雅瑶镇鸣威模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鹤山市雅瑶镇。

经营者何泽雄,男,汉族,1967年12月26日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横街***号***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玲,该厂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璇,该厂法务人员。

被告:高要市白土镇合鸿兴五金加工店,经营场所广东省高要市白土镇。

经营者夏豪基。

被告:夏豪基,男,汉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鹤山市雅瑶镇鸣威模具厂与被告高要市白土镇合鸿兴五金加工店、夏豪基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1030××××.4)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鹤山市雅瑶镇鸣威模具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鹤山市雅瑶镇鸣威模具厂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鹤山市雅瑶镇鸣威模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为4400元,保全申请费620元,均由鹤山市雅瑶镇鸣威模具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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