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255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六联电器商店,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黄岗市场西街26号。
经营者:谢尚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六联电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与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六联电器商店的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