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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发汽车配件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1民初369号
案件名称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发汽车配件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发汽车配件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369号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吉利大道。

法定代理人:李书福,董事局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成,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发汽车配件商行,经营场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阳街**栋***室。

经营者:杨静。

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为350.00元,由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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