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初198号原告:苏坤发,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谢忠贵,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苏坤发与被告谢忠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苏坤发于2017年6月1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坤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苏坤发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坤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坤发负担。
审 判 长 傅志杰审 判 员 傅 京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璐琳附: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