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1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邱学智,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宝丰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136号金钻大厦南北楼连接体2层83铺位。
法定代表人:林鹰翔。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宝丰隆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经本院调解,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