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11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塘恒达五金门市部,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谈公北路215号(谈公路)。
经营者:张许兵。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塘恒达五金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