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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南洋迪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居兴家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500号
案件名称陕西南洋迪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居兴家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陕西南洋迪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居兴家具有限公司,陈金东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500号原告:陕西南洋迪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吴富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红,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居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陈金东,董事长。

委托��讼代理人:朱坤,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东,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坤,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南洋迪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居兴家具有限公司、陈金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就涉案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059765.2)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

被告据此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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