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19号原告(反诉被告):孙志飞,男,汉族,1979年3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旻辉,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泽,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海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潘长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英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莹,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反诉被告)孙志飞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海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志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飞撤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69677元,减半收取计34838.5元,由原告孙志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