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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飞与广东海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419号
案件名称孙志飞与广东海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志飞,广东海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19号原告(反诉被告):孙志飞,男,汉族,1979年3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旻辉,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泽,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海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潘长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英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莹,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反诉被告)孙志飞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海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志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飞撤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69677元,减半收取计34838.5元,由原告孙志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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