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终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弋锦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恩广,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上诉人上海弋锦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弋锦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弋锦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弋锦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0元,由上诉人上海弋锦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陶 冶代理审判员 曹闻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陈佳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